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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杨松红、杨凤枝、周坤江、杨业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杨松红,杨凤枝,周坤江,杨业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住所地:饶平县。负责人:周泽辉。委托代理人:张扬澜,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晓扬,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杨松红,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被告:杨凤枝,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被告:周坤江,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被告:杨业镇,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杨松红、杨凤枝、周坤江、杨业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杨松红已付还本案全额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潮坤代理审判员  卢秀樱人民陪审员  麦明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