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康鹏与苏州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康鹏。被告苏州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峰,执行董事。原告康鹏与被告苏州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鹏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滕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