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姚仲、黄本龙与黄本龙、邓为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姚仲,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千芝,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本龙,农民。被告邓为桂,农民,系被告黄本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仲诉被告黄本龙、邓为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仲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姚仲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尹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