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肖某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阳,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阳犯贩���毒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5日,吸毒人员肖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某阳要求其代购1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肖某阳表示同意。肖某阳拿着肖某某给的150元以及10元的车费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征稽所附近从“二毛”(待查)处购得150元的冰毒。之后,肖某阳和肖某某将买来的冰毒一起吸食掉。2、2014年11月27日,肖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某阳购买毒品,肖某阳将上线“二毛”放在其店内的冰毒和麻古在新化县上梅镇宏都宾馆203房间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冰毒、麻古若干。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定所鉴定人胡某某、吴某某鉴定:被缴获的冰毒净重0.1273克、麻古净重0.0437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人杨某某、肖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娄)公(物)鉴(理化)字(2014)509号鉴定意见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如彪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石 杰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