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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更义与张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更义,张富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赵更义,男,1972年5月12日生,回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张富山,男,成年,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更义诉被告张富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张富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更义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更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更义负担。审判员  杨保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包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