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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龚桂武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桂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龚桂武,男,生于1972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太平洋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高卫东,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龚桂武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余下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履行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普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