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野与苏艳茹、肖泉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田野,投资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艳茹,长江电力三峡高科职员。被告肖泉,葛洲坝集团电视台广告部职工。被告杨光华,1970年7月8日,系肖泉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野诉被告苏艳茹、肖权、杨光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9元,由田野承担。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