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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野与苏艳茹、肖泉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田野,投资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艳茹,长江电力三峡高科职员。被告肖泉,葛洲坝集团电视台广告部职工。被告杨光华,1970年7月8日,系肖泉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野诉被告苏艳茹、肖权、杨光华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9元,由田野承担。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