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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倴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1983年6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滦南县。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由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2015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7日15时30分,被告人薛某无证驾驶改装车在李夏庄村高某家北门口头东尾西倒车时,与正在路边高某坐的轮椅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高某当场死亡。经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薛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15时30分,被告人薛某无证驾驶改装车在滦南县高某家北门口头东尾西倒车时与正在路边高某坐的轮椅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高某当场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薛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委托他人报警,主动到滦南县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薛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由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15时30分,听说有人开拼装车撞了一个坐轮椅的人,他到现场后看见开拼装车的是他小舅子薛某,当时薛某没带手机让他报警,他打的120急救电话并让别人报警。2、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4)1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高某系交通伤致因颅脑损伤、颈椎离断死亡。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2014)唐公物检(交)K165、K098号酒精检测报告分别证实,从高某和薛某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分。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4)03834号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改装车右侧与轮椅右侧及人体接触形成双方痕迹。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003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3、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4、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薛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告人薛某有自首情节。5、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薛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6、滦南县公安局程庄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薛某出生于1983年6月8日。7、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薛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薛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 栋审判员 郑振林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哲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