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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魏俊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魏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甸市上海花园。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被告:魏俊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俊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