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商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祥铜业工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江苏金祥铜业工贸有限公司,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高家库工业园区89号。法定代表人陆启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祥铜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金源北路9-1号墨香苑公寓楼。法定代表人李玉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企业服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其华,该管理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祥铜业工贸有限公司、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上诉人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南京朗赛卫浴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魏 玮代理审判员  邹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安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