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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宋迎民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迎民,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宋迎民,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峰,居民。被告李青,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迎民诉被告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迎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迎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迎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宋迎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