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官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宋迎民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迎民,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宋迎民,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峰,居民。被告李青,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迎民诉被告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迎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迎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迎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宋迎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