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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洪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洪生,王臣,赵正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董洪生,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臣,住巴彦县。被执行人赵正丰,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洪生、王臣、赵正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