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庆军与孙丽清、孔令彩、陈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军,孙丽清,孔令彩曾用名孔令克,陈喜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李庆军。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清。被告孔令彩曾用名孔令克。被告陈喜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军与被告孙丽清、孔令彩、陈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2913.5元及保全费1520,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李文环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彦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