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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庆军与孙丽清、孔令彩、陈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军,孙丽清,孔令彩曾用名孔令克,陈喜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李庆军。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清。被告孔令彩曾用名孔令克。被告陈喜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军与被告孙丽清、孔令彩、陈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7元,减半收取2913.5元及保全费1520,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李文环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彦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