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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与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鹏谦,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奉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551元由原告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瑞环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秀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