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傲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铁岭卫生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晟业科技有限公司,铁岭市傲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99号原告:沈阳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4号(10-09)室。法定代表人:张玉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广明,系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市傲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阳光园6区3期7栋4号。法定代表人:李北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柴达,男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铁岭卫生职业学院,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教育园区(未出庭)原告沈阳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傲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铁岭卫生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闫利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军、焦健参加评议,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广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柴达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铁岭卫生职业学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受甲方(被告)委托,负责销售安装调试铁岭卫生学院15个教室的多媒体设备,具体有倒凸讲台、湖山功放、湖山音箱、嘉宏中控、三星投影幕等,总价款82050元。并约定:2014年6月29日乙方开始安装,7月4日前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应在三日内验收,无书面异议视为合格,25日内结清货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向被告交付了协议约定的全部设备,并且安装调试完毕。而被告却违反协议约定,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货款。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保护。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20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769元(暂按从2014年8月2日到2014年9月2日合同总价千分之六计算);3、本案所涉及的一切诉讼费用皆由被告承担。被告铁岭市傲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出卖设备,按合同约定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应该通知被告进行验收,现在被告没有接到原告进行验收的通知,不知道什么时间完工的。原告安装的设备如果没有问题,被告同意支付货款,不承担违约金,同意承担诉讼费的二分之一,不同意承担保全费。第三人铁岭卫生职业学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原告沈阳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傲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受甲方(被告)委托,负责销售安装调试第三人铁岭卫生职业学院15个教室的多媒体设备,具体设备有倒凸讲台、湖山功放、湖山音箱、嘉宏中控、三星投影幕等,设备总价款82050元。并约定:2014年6月29日乙方开始安装,7月4日前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应在三日内验收,无书面异议视为合格,25日内结清货款。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赔偿乙方合同总预算千分之六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向第三人交付协议约定的价款82050元的全部设备,并且安装调试完毕。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1份、送货单2份、已经安装完毕的设备照片7张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将货物出卖给被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购买原告的多媒体设备,在原告履行完毕交付、安装调试义务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依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行为违约,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价款义务,应承担逾期付的款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违约金标准降低至未给付货款金额的30%为宜。原告将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列为第三人,但对第三人未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与第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第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铁岭市傲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晟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2050元,同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615元(货款82050元×30%)。货款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二、第三人铁岭卫生职业学院不承担给付货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220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铁岭市傲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222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闫利剑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