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调确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硕、张杰等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罗调确字第75号申请人王硕。法定代理人王东升。委托代理人吴绍钦,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原,公司员工。申请人王硕、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9日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申请人王硕5432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履行。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杰保险理赔款13025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履行。三、该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三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帅山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