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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执字第0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徐宏义、汪守余、齐秋东与胡小明、牛晓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8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郊执字第00046-8号申请执行人:徐宏义,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汪守余,男,1970年6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齐秋东,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小明,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牛晓祥,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郊执字第00046-5号扣押车辆的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胡小明所有的牌号为皖G630**号宝来牌轿车一辆,现因申请人徐宏义、汪守余、齐秋东与被执行人胡小明就债务清偿已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小明所有的牌号为皖G630**号宝来牌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