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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4-09

案件名称

宁果功与赵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果功;赵光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二初字第131号 原告宁果功,男,生于1977年10月1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弥勒市。 被告赵光泽,男,生于1968年5月23日,汉族,公司职员,住弥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果功与被告赵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果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果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果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宁果功承担。 审判员  李继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应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