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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希兰与童南炳、林润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兰,童南炳,林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孙希兰,女,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上罗镇隆盛街27号。被执行人童南炳,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上罗镇牛市坝街39号附4号。被执行人林润芬,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上罗镇牛市坝街39号附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童南炳、林润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润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2314512101001499052账户的存款,冻结限额35万元(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宜珙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孙希兰,女,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上罗镇隆盛街27号。被执行人童南炳,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上罗镇牛市坝街39号附4号。被执行人林润芬,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上罗镇牛市坝街39号附4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宜珙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润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2314512101001499052账户的存款(冻结限额35万元),现需对所冻结存款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润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2314512101001499052账户全部存款的冻结(限额35万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林润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2314512101001499052账户的存款11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邓仕新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宜珙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孙希兰,女,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上罗镇隆盛街27号。被执行人童南炳,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上罗镇牛市坝街39号附4号。被执行人林润芬,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上罗镇牛市坝街39号附4号。本院作出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秦孟驰审判员周祖国审判员李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邓仕新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宜珙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孙希兰,女,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童南炳,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林润芬,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童南炳、林润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润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23145121********账户的存款,冻结限额35万元(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