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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定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定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44号原告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苏溪莲花心村4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0082-X。法定代表人邓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虹,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定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