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龙民初字第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荣才、葛銮兄与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才,葛銮兄,王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龙民初字第0611号原告王荣才,居民。原告葛銮兄,居民。被告王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才、葛銮兄与被告王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70元,由原告王荣才负担。审 判 长 黄约平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