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4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召彦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孙召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275号原告赤峰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荣祥。委托代理人王忠金,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华,该公司职工。被告孙召彦,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代理人周东义,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召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5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