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帮权。被告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熊建华审 判 员 袁远宽人民陪审员 程德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