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官涛与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涛,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官涛,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丁庆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WongChiMun,董事长。上诉人官涛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官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官涛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官涛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官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滕 洁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圣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