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叶春英与卢永跃、郭新生、侯树业、成振国、韩桂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英,卢永跃,郭新生,侯树业,成振国,韩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111号申请人叶春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卢永跃,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新生,男,汉族。被执行人侯树业,男,汉族。被执行人成振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桂香,女,汉族。叶春英与卢永跃、郭新生、侯树业、成振国、韩桂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饶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春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永跃、郭新生、侯树业、成振国、韩桂香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叶春英与卢永跃、郭新生、侯树业、成振国、韩桂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2014)饶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凤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巍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