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傅桢枫与蔡仁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桢枫,蔡仁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15-1号申请人傅桢枫,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光明,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蔡仁枝,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于201月份5年2月4日作出(2015)狮民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蔡仁枝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560000元。上述裁定执行后,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以已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蔡仁枝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56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康志强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淑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