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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傅桢枫与蔡仁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桢枫,蔡仁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15-1号申请人傅桢枫,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光明,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蔡仁枝,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于201月份5年2月4日作出(2015)狮民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蔡仁枝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560000元。上述裁定执行后,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以已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蔡仁枝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56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康志强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淑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