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庞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被执行人庞某某,女。汪某某与庞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庞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汪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庞凤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支付案件款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0元。被执行人庞某某已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6400元(含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4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廉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