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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振与被告马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鹿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张军振,男,生于1987年9月9日,汉族,住鹿邑县宋河镇杜桥行政村,村民。被告马国峰,男,生于1962年12月30日,汉族,住鹿邑县马铺镇刘寨行政村,村民。原告张军振与被告马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国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9月4日、2014年9月7日(农历8月1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60000元,并写借条两张。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款本金合计1600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偿还利息。被告未答辩。原告张军振提供被告马国峰2014年9月4日、2014年9月7日所写借条两张,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0元、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经审查,本院对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0元、6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马国峰2014年9月4日、2014年9月7日(农历8月1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60000元,并写借条两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军震现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马国峰2014年9月4日”、“今借到军震现款陆万元整(60000元),马国峰农历2014年8月14日”。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马国峰两次借原告张军振现金合计16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国峰偿还借原告张军振两笔现金合计1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韩 杰人民陪审员 贺 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