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民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丁肇友与戴世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肇友,戴世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86-2号申请人丁肇友,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戴世军,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丁肇友与被申请人戴世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戴世军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戴世军所有的鲁11/55***号牌东方红大中型拖拉机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