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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住重庆市潼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花都××狮岭镇金某宾馆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高某某贩卖毒品2包。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徐某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毒资100元、手机一台;从购毒人员高某某处缴获白色晶体2包。经化验检验,上述白色及晶体2包,净重1.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购毒人员高某某、江某某的证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对交易地点、毒品毒资的照片指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调取的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3797号化验检验报告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对交易地点、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尿检结果的照片指认;被告人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徐某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毒品甲基苯丙胺1.09克予以没收、销毁(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丽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龚韵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定罚金数额的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涉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