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XX丽、谢绪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XX丽,谢绪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卢云曲,行长。被执行人XX丽,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谢绪佳,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XX丽、谢绪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