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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延帅与宋远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延帅,宋远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544号原告:吴延帅,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远亮,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郑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延帅诉被告宋远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延帅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的申请,要求裁定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原告吴延帅医疗费用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吴延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先予给付原告吴延帅医疗费40000元。(该款直接转入中国建设银行蚌埠淮上支行,户名吴延帅,账号62×××63银行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邹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