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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舒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被告舒某某,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向宗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