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祥金与崔鸿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金,崔鸿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陈祥金,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崔鸿鸣,住宁波市江北区天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金与被执行人崔鸿鸣[(2013)甬北庄商初字第2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94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