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一鹤诉被告王清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鹤,王清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赵一鹤,男,生于1983年5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王清,男,生于1973年12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鹤诉被告王清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