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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秋凤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秋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99号罪犯冯秋凤,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了(2000)运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秋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以(2000)晋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6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冯秋凤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生产劳动中,不怕脏,不怕苦,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秋凤的刑期从2005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该犯自2013年2月减刑后,于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4月30日、9月30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冯秋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秋凤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