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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先圣与葛天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圣,葛天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黄先圣,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聂新胜,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盛朝,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天余,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先圣与被告葛天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先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黄先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先圣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25元(减半收取),由黄先圣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凌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