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迁与乔富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迁,乔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35—2号申请执行人陈迁,男,汉族,摩托车行业主。被执行人乔富强,男,汉族,粗识字,农民。陈迁与乔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乔富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迁摩托车款2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义务人至今未付,权利人陈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乔富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当日给付案件款2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立案审查阶段,经查询,被执行人乔富强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寨信用社账户内有存款2275.39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张吉有在指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乔富强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寨信用社账户内存款2275元至千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