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与高希强、王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高希强,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3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住青岛市延安三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谈宏行长被执行人:高希强。被执行人:王海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希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33500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龚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纪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