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叶世兰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兰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新行初字第23号原告叶世兰等13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叶世兰,女,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森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俞延,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原告叶世兰等13人诉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原告所在村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布“土地赔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标准等内容,及告知劳动力人员的安置选择方式的内容,从而导致村民对方案有巨大的分歧意见。原告依法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申请,后又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但均杳无音讯。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严重的侵犯和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告的包江桥村2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同时,国土资源部2006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对被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未经裁决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世兰等13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聪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峥附:原告名单林瑞远,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吴萍,女,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林晨,男,汉族,1992年6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林瑞全,男,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林妍宏,女,汉族,1985年8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李顺平,女,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林星呈,男,汉族,1998年5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万树明,男,汉族,1948年12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叶世兰,女,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金学彬,女,汉族,1950年4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万勇,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万青松,男,汉族,1996年1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万程熙,男,汉族,2007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2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