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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慈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国荣与罗国荣、袁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国荣,袁玉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民初字第21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号-1。法定代表人: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荣。被告:袁玉敏。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国荣、袁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国荣、袁玉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姚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