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慈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国荣与罗国荣、袁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国荣,袁玉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民初字第21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号-1。法定代表人:章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荣。被告:袁玉敏。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国荣、袁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国荣、袁玉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姚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