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李剑峰与吴雪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峰,吴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李剑峰,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雪海,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剑峰与被执行人吴雪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涵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雪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雪海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雪海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雪海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郑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溢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