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师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王英与黎群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英;黎群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师民初字第31号原告王英,女,汉族,1970年5月13日生,大学文化,公务员,师宗县人,现住师宗县。被告黎群安,男,汉族,43岁,高中文化,师宗县人,现住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黎群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黎群安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王英负担。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