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文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杰,南通通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杰。被执行人:南通通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换成西路3号综艺大厦901-909室。组织机构代码:13832811-3。法定代表人:高国,董事长。陈文杰与南通通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海法商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通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3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褚 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