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蔡树森与李厚祥、高怀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树森,李厚祥,高怀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蔡树森,系沧州市渤海水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张维清,沧县华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厚祥。被告高怀香,系李厚祥之妻。本院受理原告蔡树森与被告李厚祥、高怀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树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厚祥、高怀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树森撤回对被告李厚祥、高怀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蔡树森承担。审 判 长 邵 景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