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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蔡树森与李厚祥、高怀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树森,李厚祥,高怀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蔡树森,系沧州市渤海水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张维清,沧县华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厚祥。被告高怀香,系李厚祥之妻。本院受理原告蔡树森与被告李厚祥、高怀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树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厚祥、高怀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树森撤回对被告李厚祥、高怀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蔡树森承担。审 判 长  邵 景人民陪审员  赵建功人民陪审员  郭春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