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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吴益建与应理民、楼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益建,应理民,楼英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520号原告吴益建。被告应理民。被告楼英姿。原告吴益建诉被告应理民、楼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