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孙天申、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申,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98号原告孙天申。委托代理人邱晔,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责人金焰,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申与被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天申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志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