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钢都花园126街物业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方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宏盛(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玲,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武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