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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洪铃与郑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洪铃,郑明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林洪铃,男。被执行人郑明烨,男。申请执行人林洪铃与被执行人郑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明烨应向申请执行人林洪铃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明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明烨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郑明烨名下的晋江市池店镇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周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徐旭彪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肖舒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