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麻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麻某,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长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