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麻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麻某,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长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戴继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